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生育支持措施第二十八条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享受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其工资、津贴、补贴按照总额的百分之八十核发;享受哺乳假的职工,不影响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计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