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有效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和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