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