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推动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责任制,确保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