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总体投入水平。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