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经费,并逐步提高总体投入水平。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24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