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与工作交流协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