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聘请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等担任咨询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