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要求的国家机关或者提出审查建议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反馈,并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