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