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程序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形式,充分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以及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