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章第二节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权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