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一节 审查程序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同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进行联合审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