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条已修改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县(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三)其他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