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装修和拆除、园林绿化施工、矿山开采、石材生产加工、混凝土(沥青)砂浆预拌、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和公共场所保洁等活动以及城市规划区裸露地面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