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本年度重点扬尘污染源,对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与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