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交通、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向工程运输土方、材料等的施工便道应当采取洒水、喷淋或者硬化等措施;

(二)现场开挖、破碎土石方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措施;

(三)混凝土(沥青)、砂浆等用料应当采取密闭搅拌,现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淋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