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绿化作业土壤不得随意倾倒路面,栽种土、弃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喷淋等措施;
(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遮盖;
(三)城市道路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泥地应当采取绿化或者透水铺装等措施;
(四)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砂沉淀设施,车辆出场前应当对车底、车轮和车身冲洗干净后方可驶离施工场地。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