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