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的评价内容和防治措施;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监督落实。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