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经省或者设区的市财政部门审批的具有会计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委托代理记账的单位,应当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并对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