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条例第二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条例。法规性决定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