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活动趋势和震害预测结果,提出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工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震情跟踪、流动观测和地震前兆监测等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