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有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未尽到管理责任,累计处罚其从业人员三人次以上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