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以及活动场所、设施组织安全检查。涉及消防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联合检查,由消防救援机构出具检查记录并移交公安机关;涉及其他安全事项的,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实施安全检查。

实施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并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承办者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字确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承办者立即或者限期整改。

承办者、场所管理者应当配合、协助安全检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使用临时设施的,应当提供临时设施验收报告或者检测报告等材料。场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不得用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承办者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