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搭建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承办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的单位设计、施工,或者聘用具备相应操作技能的专业人员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搭建和拆除临时设施,确保施工和使用安全。

承办者对搭建的舞台、看台、展台等临时设施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承办者应当与场所管理者以及设计、施工单位和人员签订设计、搭建临时设施的安全协议,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临时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临时设施的验收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文化、体育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临时设施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加强协作配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