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二项规定,在回收站点内从事回收物品的清洗、拆解等加工业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未及时清运回收物品或者未保持回收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