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资本、专业化企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投资建设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产业化、规范化、规模化发展。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再生资源利用的重点项目和再生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应用示范以及产业化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