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

(二)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三)无合法来源证明的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电力、电信、消防等专用物品;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发现交售前款规定禁止回收物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