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必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三)分拣、贮存场所应当有外墙围挡,具备防止废液、废气、粉尘、恶臭等污染地面水体、地下水体、空气及土壤的设施,防止环境污染;
(四)对分拣作业产生的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依法委托处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或者焚烧;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