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以及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