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