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