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