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绿色建筑运行使用主体责任,保障建筑物绿色性能运行良好。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及其委托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建筑物符合绿色建筑等级的运行要求。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