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