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相关专营单位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服务单位未对建筑物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尽到调适、评估、维护和保养责任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