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未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在房屋销售合同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性能指标的,处房屋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