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由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