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新建住宅建筑室外与卧室之间、分户墙(楼板)两侧卧室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以及卧室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当不低于现行国家隔声性能标准低限标准限值和高要求标准值的平均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