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提高和创新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绿色建筑技术,提升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