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房屋拆除工程实行房屋拆除、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清运一体化管理。鼓励现场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房屋拆除工程开展现场综合利用。现场无法综合利用的,应当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