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或者移交使用时,应当向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等质量保修责任和违约责任。使用说明书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相关性能要求、绿色技术措施、设施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