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