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消防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检查或者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