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二章 人力资源市场培育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区域、产业、土地、教育、财政、税收、金融、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培育和发展专业性、行业性、多层次、多元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和重要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支持并规范高端人力资源服务等业态发展。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