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乡村振兴、大数据、行政审批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组织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协助做好人力资源市场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