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履行人力资源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