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或者违法的求职、招聘信息;

(二)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求职、招聘信息;

(三)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非法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九)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十)以暴力、胁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一)超出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二)泄露、非法使用在业务活动中收集或者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求职者个人信息;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