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提供虚假或者违法的招聘信息;

(二)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四)非法招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聘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招聘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六)泄露或者非法使用求职者个人信息;

(七)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