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招聘和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对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服务、规范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