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督促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征收土地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征收土地全过程中的各项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